北京车辆报废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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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新闻 发布时间:2023-10-26 09:24:33

车辆报废新规定:行驶里程为60万公里的车辆;年检未通过或者未按时年检;排放超出国家标准限制;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达到规定情形的车辆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报废的申请程序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五大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下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器、车架。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二、驾驶报废车辆的驾驶人要受到什么处罚
驾驶报废车辆的驾驶人要受到的处罚如下:
1、如果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对驾驶者可以处200-2000元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报废车辆进行收缴;
2、如果构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则会受到刑事处罚。
一、报废车辆的处理流程如下:
1、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2、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车辆报废条件如下:
1、9座及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的;
2、未通过年检或没有按时年检的;
3、超出国家的排放标准限制。
总而言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而对驾驶员应当处以吊销驾照、罚款等处罚。